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社保科(社保中心)» 政策文件» 职工医疗保险

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4-02   点击数:次   信息来源:    发稿人: admin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部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卡》主要用于记载个人账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左右划入部分组成。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依据职工不同年龄段,按下列比例计入:

  30岁以下,计入2.7%;

  31—40岁,计入3%;

  41—50岁,计入3.6%;

  51岁以上,计入4.5%;

  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5.5%计入。

第四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资金每月按以上比例,记入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其中实行省级工资统一发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省财政部门按月代扣代缴。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进行年度结转。

第五条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发生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住院治疗或门诊抢救中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或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家庭病床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住院统筹基金付标准内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  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参保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参保单位应在每月底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调离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和基本医疗保险注销手续。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至少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支完为止。

(二)职工在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应在职工调离后及时注销其医保关系。同时,调入单位应在该职工报到后凭调入手续,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变更和续保缴费手续,其医保待遇连续计算。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医疗保险关系手续,其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支完为止。

(四)用人单位新增人员时,由用人单位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建立或接续个人账户的有关手续。

(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持死亡证明及相关材料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用完为止。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十条  参保职工应妥善保管《医疗保险卡》。如遇《医疗保险卡》遗失或损坏,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及时到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审核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卡》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把关,专卡专用。参保职工不得将《医疗保险卡》转借他人,也不得等他人《医疗保险卡》冒名就医购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罚则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