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医疗,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家庭病床管理。根据《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
参保患者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且需系统治疗,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且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患出现心肺功能衰竭、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
5、卧床或8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疾病需连续治疗者。
第三条 家庭病床办理程序
凡符合设置家庭病床条件的患者,须由参保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医保专干持书面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建床证、职工医疗保险卡和病历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经审核,符合建床条件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管理
1、凡具有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应设置家庭病床科(组),配备医疗业务骨干,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家庭病床医疗质量。
2、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建床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负担。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或虽在目录范围内但个人需自负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与其签订协议,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和费用结算清单,参保职工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全部列入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得瞒报。
5、家庭病床治疗的周期一般为1一2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审核手续。参保人员每年度设置家庭病床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五条 结算标准及办法
1、家庭病床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治疗终结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5%,其余35%由参保人员自负。
3、家庭病床治疗过程中按规定个人自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患者收取。
4、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
5、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结算时,须出具费用结算明细单、家庭病床审核单及复式处方等。
第六条 监督管理
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加强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扣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家庭病床的定点资格。
第七条 家庭病床的病种、结算标准、结算办法,可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